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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铁矿石成交方式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勐腊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1 16:36:0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7次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勐腊海关申报进口一票铁矿石,申报的货物重量为1651880千克,申报总价人民币141.85564万元。因当事人在报关过程中未对委托人所提供的购销合同、铁矿石供货确认单等材料进行合理审查,便按照以往惯例将该批铁矿石的成交方式直接填报成“CIF”。某云南分公司在缴税阶段自查发现当事人将该批铁矿石成交方式“FOB”错报成“CIF”,漏报了国外段运费和杂费,导致漏缴税款,当事人到勐腊海关报关前台告知该情况,当时均未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表》。经勐腊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涉案铁矿石漏缴进口增值税税款人民币4.23305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寮谷公司在报关后主动向海关报告此事,且在海关案件调查期间也主动提供了相关的情况说明以及货物运单、杂费单等材料,属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公告〔2023〕182号)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公告〔2023〕182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当事人处予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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