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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天然橡胶实际净重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孟定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1 16:4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2次

    2024年3月,当事人376000元人民币与一缅甸商人联系购买一批天然橡胶。3月7日,又联系安排云F79129(云F9215挂)东风牌货车载运购买的44000千克天然橡胶准备从缅甸佤邦南邓经云南省沧源县芒卡通道入境。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该批天然橡胶。3月12日,当事人填报报关单商品项目时,“数量及单位”项下误将44000千克录入为4400千克。 3月14日16时,孟定海关监管二科工作人员在沧源县芒卡镇芒卡通道进口查验货场,对云F79129(云F9215挂)东风牌货车载运申报进口4400千克天然橡胶进行检查,发现该车申报进口货物橡胶数量单货不符。经清点称量,该票申报进口的橡胶实际净重为44000千克。

    经孟定海关核定,该批天然橡胶完税价格共计352000元人民币,应纳税款共计125312元人民币,漏缴税款共计112780.8元人民币。商品归类及监管条件情况说明载明,天然橡胶归入4001290000项下,进口不涉及监管证件。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67668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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