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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稀土氧化物价格申报不实偷逃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腾冲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1 17:20:4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7次

经依法调查查明,2018年9月2日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当事人低报价格进口稀土氧化物2060.3684吨、草酸稀土3035.4544吨。经腾冲海关调查,查证有境外实际成交单证的稀土氧化物共计434.71395吨,最低成交价格每吨7.9821万元,最高成交价格每吨13.6463万元;查证有境外实际成交单证的草酸稀土1326.271吨,最低成交价格每吨1.8858万元,最高成交价格每吨2.5171万元。有结算单证的434.71395吨稀土氧化物按境外真实成交价格计核进口环节偷逃税款,未查获境外真实结算单证的1625.65445吨稀土氧化物按查证价格中最低每吨7.9821万元的单价计核进口环节偷逃税款;有结算单证的1326.271吨草酸稀土按境外真实成交价格计核进口环节偷逃税款,未查获境外真实结算单证的1709.1834吨草酸稀土按查证价格中最低每吨1.8858万元的单价计核进口环节偷逃税款。经腾冲海关计核,涉案的草酸稀土、稀土氧化物完税价格为23720.704636万元,偷逃税款为2207.857078万元。

当事人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稀土氧化物、草酸稀土入境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走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追缴5853.5513896万元。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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