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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蓝湿二层牛皮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肇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2 13:21: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3次

    当事人作为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一、在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3日、2021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期间,以来料边角料内销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蓝湿二层牛皮”,报关单共113327.43千克申报原产国均为中国。经查,以上货物的实际原产国为泰国。二、在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3日、2021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期间,以来料边角料内销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蓝湿二层牛皮”,申报原产国均为中国。经查,以上货物的实际原产国为美国。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进口货物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共人民币338686.23元。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进口货物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合计罚款人民币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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