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08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地毯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地毯931千克、项四货物窗撑3800千克、项五货物电饼铛1040个、项六货物广告牌3234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价值78505.45美元。项七货物路灯杆原申报数量14010千克、价值59262.3美元,实际数量为7005千克、价值29631.15美元。当事人出口大铁锅2个、手灯286个、瓷碟43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5205元。出口白米醋2800千克、香辣酱1204千克、味精1102千克、酱油3420千克、黄豆酱1400千克、瓜子850千克、挂面1300千克、加多宝1965千克、泡面550千克、紫菜718.2千克、花生米10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89793.52元。白米醋、香辣酱、味精、酱油、黄豆酱、加多宝、泡面、紫菜出口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瓜子、挂面、花生米出口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一)项所列之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第十一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21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