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8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柳藤制品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柳藤制品(商品编码:4602193000,退税率13%)原申报数量16000千克,价值96000美元;实际数量为9100千克,价值54600美元。当事人出口包装纸4650千克、说明书650千克、封箱胶16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86223.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十六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72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