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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大麦成交方式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满洲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3 15:38: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6次

2021年4月26日、4月30日,当事人经满洲里铁路口岸进口两批共62个集装箱的大麦。当事人与外方签订合同的成交方式是FCA鄂木斯克,但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成交方式是CIF,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上述大麦的运费和保险费。经满洲里车站海关计核,共计漏缴税款37248.89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合同、银行出具的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货物运单、成都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国内段运费证明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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