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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申报出口蓝色氧化钨提交许可证错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满洲里十八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3 15:43:5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2次

2021年8月20日,当事人经满洲里公路口岸出口2票蓝色氧化钨,货值共计6505542元。十八里海关对出口许可证人工审核时发现,当事人公司提供的出口许可证已在2021年8月11日、8月14日于报关单核销。十八里海关告知当事人公司提供的出口许可证错误,当事人公司重新提交出口许可证,但是重新提供的许可证显示报关口岸是厦门关区,不能在满洲里关区使用。当事人公司未提供正确出口许可证的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的违规行为。海关立案后,当事人公司最终提供了正确的出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出口报关单、发票、合同、查问笔录、出口许可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为证。

由于当事人公司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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