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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木材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满洲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3 16:29:5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3次

2021年6月4日至8月22日,当事人经内蒙古二连浩特铁路口岸申报进口44票木材,其中云杉板材358.421立方米,樟松板材3037.025立方米。当事单位在进口上述木材过程中,未向海关申报495840.03元人民币的蒙古国过境运输费。当事单位的行为构成价格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经海关计核,上述44票木材共计漏缴税款65319.23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报关单、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核税证明、银行付汇证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单位的行为构成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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