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当事人经天津口岸进口盐渍羔羊皮253200张, 涉及34票报关单。经查,当事单位在进口上述盐渍羔羊皮过程中,未向海关申报112690澳元的运费。2020年11月14日,当事人经北京口岸,从进口有机合成鞣料4500千克,涉及一票报关单。经查,当事单位在进口上述有机合成鞣料过程中,同样未向海关申报6435美元的运费。当事单位未向海关申报运费的行为,构成价格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经赤峰海关计核,当事单位共计漏缴税款60250.12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科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