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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撬棍等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检疫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4 16:32: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1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08月0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撬棍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气压支撑原申报数量为10300千克、价值69899.94美元,实际数量为290.9千克、价值1919.94美元。项二货物撬棍1380千克、项三货物胶条1312千克、项四货物托盘306千克、项六货物塑料网1716千克、项七货物铁箱378千克、项八货物相框506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价值30359.4美元。当事人出口糖果15898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63592元,上述货物出口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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