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10月8日、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2月19日在南沙新港分别向海关申报的三票报关单,申报进口锡锭价格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65563.4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第十四条(二)项、第九条(四)项1之规定:罚款13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