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花都海关申报进口锌矿(原矿)一批,申报货物为:锌矿(锌26.85%,水分4%),商品编号2608000090,原产地为刚果共和国,申报数量为336082.56千克,申报单价为2.11元人民币/千克,总值为709134.2元人民币。经花都海关检查和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检测,实际为锌矿(锌33.88%,水分5.2%,镉0.03%),实际单价为2.66元人民币/千克,总值为893979.61元人民币,漏缴税款人民币24101.99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五条(四)项规定的进口货物的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