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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窗帘杆配件等监管方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佛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5 15:48:1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1次

2023年2月7日 至2023年3月10日期间,当事人以“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窗帘杆配件、灯配件等货物共 计11票。经海关检查,上述货物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应为 “0110一般贸易”。据此,认定当事人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8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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