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4月25日,经海关核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31日向海关以9610跨境电商零售方式申报的进口化妆品中,税则号列“3303”、“3304”项下的部分化妆品存在法定数量申报错误,导致漏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经计核,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31日,当事人共计进口商品57855件,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40,705,786.25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8,914,339.8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210,113.2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287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