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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冷冻柳叶鱼原产地证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5 16:03: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1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1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冷冻柳叶鱼22000千克(原产国冰岛),总价值69300美元。经海关核查发现,当事人在代理申报过程中,未能提供由冰岛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署令〔2014〕222号附件1的格式)或者冰岛经核准出口商填具的原产地声明正本(署令〔2014〕222号附件2的格式),涉案冷冻柳叶鱼不符合享惠要求,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人民币26935.8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七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81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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