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4月26日-2023年4月27日,当事人以1039贸易方式(市场采购)出口儿童玩具、拉杆箱、杯子等货物,境内货源地申报为佛山,经查实际货源地为广州、中山、东莞,共涉及出口报 关单37票,申报总额10270567.57元人民币。据此,认定当事人出口货物境内货源地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8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