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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中药材等含有禁止进口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6 14:40: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9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中药材等货物共10票。经海关核查发现,上述10票报关单含有天花粉10000千克,价值25460美元(CIF价)。根据《关于加强对中药天花粉及制剂管理的通知》之规定,天花粉属于禁止出口货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89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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