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8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架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货架1188千克、项二货物照明灯具375千克、项三货物裤子14000条、项九货物家具配件820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价值74650.42美元。当事人出口裙子5033千克、玩具620千克、充电器980千克、轮子68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38619.8元。出口精华液1510千克、面膜1200千克、桌子48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31425元,精华液、面膜出口需报商品检验、桌子出口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7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