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 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再生铜原料一 批,申报重量27400千克,申报价值212911美元,其中 项一货物“破碎铜(再生铜原料)”申报重量4480千克, 项二货物“2号铜材(再生铜原料)”申报重量22920千 克。经查验送检,项二货物有4828千克货物属于固体废物。据此,认定当事人涉嫌违反国家进出 口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