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外贸管制  > 正文
 
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葡萄酒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洋浦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7 16:46:3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2次

2023年8月8日,洋浦海关对当事人开展核查。经核查发现当事人保税账册货物存在帐货不符,部分保税货物短少情况,短少的保税货物为当事人于2014、2015年从澳大利亚进口的部分葡萄酒,涉及的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短少货物的品名、规格及数量分别为温尼亚玛若逊维欧尼2011短少10箱,合计60瓶;温尼亚玛若逊圣祖维斯2012短少3箱,合计18瓶;温尼亚玛若逊圣祖维斯2010短少25箱,合计150瓶;阳光酒庄庄园西拉2011短少7箱,合计42瓶;温尼亚玛若逊内比奥罗2010短少10箱,合计60瓶;温尼亚玛若逊普罗塞克2014短少13箱,合计78瓶,上述短少货物合计68箱408瓶。当事人对货物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经洋浦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数量短少的68箱408瓶红酒价格折合人民币32775.08元,涉嫌漏缴税款104010.62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口报关单及随附材料、核查工作记录、检查记录、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及随附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认错认罚承诺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在保税区内储存的保税货物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因当事人配合海关工作,认错认罚,且主动缴纳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511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