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洋浦海关申报进口2票货物,申报货物为粗梳全棉蓝纱,申报数量87.35吨,申报价格32319.5美元。2023年10月26日,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鉴定,上述货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023年11月10日,当事人申请复检。2023年12月20日,经南京海关工业产品检测技术中心复检,上述货物属于固体废物。
2024年1月5日洋浦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洋浦海关责令退运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将进口的87.35吨粗梳全棉蓝纱退运出境。2024年3月5日当事人将上述货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宁波海关技术中心鉴定报告、南京海关工业产品检测中心鉴别报告、进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责令退运决定书、退运报关单、
查问笔录、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八)项之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