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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女士钱包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村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07 17:23: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1次

经查明,2022年3月至10月期间,当事人11票跨境电商订单涉及科颜氏高保湿精华爽肤水等39项共89件保税电商货物,由当事人接收订单、配货打包及出区发货,该89件货物已缴纳税款,但在申报出区时,当事人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未将这89件保税电商货物将要出区数据报送给负责清关业务的公司,就直接出区交给快递公司发货给实际购买人,致使未能向马村港海关申报出区制作核放单刷卡核减,致使实物库存比保税账册短少89件。

另经查明,当事人保税电商货物办理仓储业务保管期间,因不明原因灭失蔻驰10570BPMIR-17FW女士钱包等19项共206件保税电商货物,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亦未告知及向海关申明,导致实物库存比保税账册短少206件,经核算,上述短少的206件货物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8395.27元。

当事人在经营跨境电商业务过程中,因工作疏忽,进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同时因经营不善造成海关监管货物灭失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524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银行账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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