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报了6票报关单。其中2票报关单的货物于2023年7月30日被海关布控查验,货物从洋浦口岸入境陆运至海口综合保税区进行口岸转关查验。现场关员查验发现,该批报关单所属集装箱含有大量未申报商品。经现场清点,未申报商品均为法检商品(后经鉴定,无涉濒危商品、无禁限类商品),未申报的商品共128项,完税价格合计91114.2元,应缴税款合计20081.6元,货物价值总计111195.8元。该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2023年8月1日,由马村港海关对涉案货物进行封存。
以上行为有涉案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技术鉴定告知书、鉴定结果告知书、涉案商品检测报告及附件;涉案商品清单;区内检查记录表;查问笔录;封存决定书、封存清单、封存现场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同时,责令当事人对相关货物补办海关手续或办理退运。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