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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海关征税对象视角来区分“货物”与“物品”
发布时间:2022-03-29 15:33:00  作者:孙国东     浏览:7852次

无论是日常监管、征税执法,还是处理走私、违法案件的需要,正确区分进出口货物与进出境物品都是十分重要的,作者将进行系列阐述。本文是系列之一,以海关征收进出口税为视角,看货物与物品的区别。

一、从关税纳税主体来看

海关征收进出口税的对象是进出口货物与进出境物品,其税收笼统地说是进出口税,但是征收对象不同,其纳税义务人也不同,从此可以看出货物与物品的区别之一面。

1.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收发货人。

在海关征税上,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是在对外贸易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以及在海关办理进出口收发货物人备案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目前我国还不允许个人办理此类备案),由该主体向海关申报手续或委托报关企业申报手续,缴纳进出口关税及其他进出口环节税。

在我国允许进出口的货物,法律、法规规定征收进出口税的,有关企业、单位必须依法办理申报缴税手续。

在此货物的特点是:纳税义务人是在对外贸易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以及在海关办理进出口收发货物人备案的企业、其他单位;由适格的主体办理申报、缴纳税款(含委托申报);缴纳的税款是进出口关税、其他环节税。

(二)进出境物品:境物品的所有人

在海关征税上,进境物品(由于出境物品不征税,因而本文均且以“进境物品”代“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出入境旅客、邮递物品的个人,原则上由旅客个人或邮递物品收件人向海关办理入境申报缴税手续,但是可以委托他人(个人或企业)办理。

在我国允许旅客携带进境超出合理数量仍属自用,以及邮递进境的物品,在规定数量内超出法定减免税额范围的物品,都应当必须依法办理申报缴税手续。

在此,物品的特点是:纳税义务人是进境旅客以及邮递进境物品收件人;由适格的主体向海关办理申报缴税手续(含委托申报);缴纳的税款是进境物品进口税。

 

二、从海关征税依据来看

进出口货物与进境物品,其共同的征税法律依据是《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制定部门也同样是国务院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但是其具体适用依据不同,一个适用《税则》,一个适用《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一)进出口货物:《税则》

我国《税则》是《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进口税则、出口税则、规则与说明等。我国《税则》是海关征收进出口税收的具体依据。

进口税则包括税目税率表与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税目税率表设置序号、税则号列、货品名称、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等栏目。

出口税则包括税目税率表与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税目税率表设置序号、税则号列、货品名称、出口税率等栏目。

(二)进境物品:《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相比《税则》《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内容比较简单、明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列明了进境物品的税目序号、物品名称和税率。《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是海关征收旅客携带、个人邮递之进境物品进口税的依据。海关总署依据《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具体规定进境物品的税号、物品类别、品名与规格、计价单位、完税价格及适用税率。

 

三、从海关征税的税种来看

根据《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关税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对于进出口货物、物品来说,海关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视货物、物品之不同,其称法也不同。

(一)进出口货物: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1.关税: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由海关按《关税条例》、《税则》规定的完税价格、税目、税率等进行计征。关税是我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税,是我国国家财政收入,尤其是中央级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缔约方保护其境内经济的一种手段。

货物关税按国际贸易货物的流向来分,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一般来说以进口关税为主;如以计税依据或计税方法为标准,可以将关税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季节税、差价税等;如以关税适用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关税分为普通关税、优惠关税、差别关税等不同的关税;还根据国家贸易管理措施不同,国家还可以实施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贸易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其他关税措施等。

2.增值税、消费税: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统称为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税条例》、《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算公式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对于出口货物,海关除依法征收出口关税外,不征收出口环节税。

 (二)进境物品:进境物品进口税。

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称为进境物品进口税海关对在法律、法规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超过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

 

四、进境物品如何按进口货物征税?

按照《关税条例》,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那么,什么情况下,进境物品会按货物征税,其界线如何把握?我们从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免征开始,层层解剖、逐渐分析如下:

(一)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免征。

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包括两个方面:

1.法定免征:根据《关税条例》第四十五条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虽然,这里规定的是进出口货物,但是根据《关税条例》第六十三条对于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退还以及对暂准进境物品征收进口税参照《关税条例》对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2.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免征。这里分两种情形:

一种是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海关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另一种是邮递进境物品。海关规定,对于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

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基于超出上述“法定免征”“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免征”之情形。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

1.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超出上述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规定免征限额范围,仍然属于自用的,海关才予以征税。如果经过判断认定已超出自用数量的,则不予按进境物品征税验放。

2.邮递进境物品,对于邮递进境物品限值是800元1000元人民币就是说在遵守此限值的规定前提下才有可能对邮递物品征税,超出此限值的,则不予按进境物品征税验放。

(三)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从上述递进关系来看,只有在超出“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的背景下,即进境物品已经超过合理、自用数量这时虽然仍然称为进境物品,但是必须按进口货物办理手续,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

(四)按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

按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与上述(三)不同,它是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规定按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即征税对象是物品,但是按照进口货物来征税(即按照《关税条例》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规定征收关税

目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规定按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的例举如下:

1.进境部分药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9〕17号)第二条规定: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而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我国2016年4月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征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条件下,因其境内购买者是消费者个人,海关对此按个人物品监管。目前执行的验放标准是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兰迪深圳主任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走私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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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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