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新修正案扩大了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的犯罪对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