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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单位注销后原走私犯罪的责任承担问题
    发布时间:2009-03-25 15:01:00  浏览:1201次
    问: 请问原单位注销后,还要对之前的走私行为承担责任吗? 答:

    单位走私犯罪后被依法注销的,只要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存在,就应当追究单位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无论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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