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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时以谁为被告?
    发布时间:2009-02-18 09:40:00  浏览:2445次
    问: 我公司被海关以数量申报不实处罚后,向海关提出复议.复议的海关维持了原来的处罚决定,但改变了申报不实的认定,原来只是数量申报不实,复议后变成了规格申报不实.请问这种情况要到法院起诉的话,要以谁为被告呢?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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