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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纳税争议中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问题
    发布时间:2009-02-19 10:25:00  浏览:1444次
    问: 我公司因不服海关的估价征税,向法院起诉。当时也没请律师。经办人自己查海关法,也没看出来这种情况要先复议。法院驳回了起诉,我们才知道这种情况是所谓“复议前置”。但时间已经过去2个月多点了,是否已经超出复议期限了,有什么办法补救吗?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对于纳税争议,申请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后申请人再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从申请人起诉之日起至人民法院驳回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的期间不计算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内,但是海关作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告知申请人应当先经海关行政复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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