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但是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如有因其违法行为造成侵犯合法财产权的后果,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