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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关税[2007]11号所涉设备的范围
    发布时间:2008-07-08 15:08:00  浏览:1480次
    问: 我司是省属企业,正在进行某项重型设备的生产,根据财关税[2007]11号 的规定,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请问,上述设备的范围有哪些,如果我们要提出申请该如何提出、手续该怎么办理?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规定,开发、制造的设备包括国务院确定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的设备(内容可详见该通知附件1)。贵司可通过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企业申请文件的内容见该通知附件2)。关于装备制造业进口税退税政策,有关部门有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均录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 项下“减免税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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