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委托,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因报关企业违反规定而造成海关少征、漏征税款的,报关企业对少征或漏征的税款、滞纳金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即你公司和报关行任何一家对少征、漏征的税款等都有纳税的义务。不能以报关行有错而对抗海关补征、追征税款的执法行为。但你公司如果先予缴纳,可以根据民法规定基于与报关行的民事委托合同关系向过错方追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