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海关发现多征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海关不会追究贵司不办退税手续的责任,但超出上述期限后贵司的税款将无法得到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