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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人承担海关扣留侵权货物费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09-11-26 09:12:12  浏览:958次
    问: 根据有关规定,权利人应当按照货物在海关扣留后的实际存储时间支付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如果货物一直未能处置,是否仍然需要权利人承担有关费用?

    答: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按照货物在海关扣留后的实际存储时间支付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但海关自没收侵权货物的决定送达收发货人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货物处置,且非因收发货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货物处置方面的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不需支付3个月后的有关费用。因此,权利人不是无限期承担海关扣留货物产生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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