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为: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
补税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 ――――――――― ]
监管年限×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