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一个做报关员的朋友说海关稽查工作人员未事先发送稽查通知书便对企业进行了稽查,这应该是不符合规定的,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可以拒绝稽查或配合稽查?还望给予解答,谢谢!
答:根据海关规定,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应当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通知被稽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径行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一)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的;(二)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资料、报关单证等有关资料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擅自转移或毁弃的;(三)情况特殊,海关认为有必要的。海关径行稽查的,应当将《海关稽查通知书》当面送达被稽查人。所以在径行稽查的情况下,海关可以不事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