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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
    发布时间:2011-01-24 08:41:38  浏览:1173次
    问: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应该不包括在公告前从境内带出去的自用品带回的吧?如果要算那又如何区分呢?还有早就在国外购买而且一直在使用的物品,毕业后带回的也要算吗?

    答:您好,对于旅客随身携带进(出)境,并复带出(进)境的原有个人物品,不涉及税费问题,按暂时进出境方式办理有关手续。请在进(出)境时向海关申报,出(进)境时凭原进(出)境申报单予以验放。关于进出境旅客携带物品的数量限额、关税征收、暂时进出境等,请参阅中国海关律师网整理发布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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