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说的这个问题目前没有专门规定,但是海关针对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溢装数量在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以内的,或者短装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合同、发票标明数量计征税款。
(二)溢装数量超过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
也就是说数量短溢误差范围在3%以内的,可以按合同发票标明的数量计征税款,超出3%的则按实际称量重量重新计征。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