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加工贸易企业,昨天收到海关的稽查通知书,说明天来我司工厂稽查。请问我司应该注意什么?
答:根据《
海关法》,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据此,贵司应注重通过对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应关系进行说明,以证明你司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加工贸易企业而言,特别要注意阐述保税料件的进口、使用、单耗、内销、成品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