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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可以携带少量自用的精神药物出境吗?
    发布时间:2011-10-18 08:49:08  浏览:1225次
    问:我们是一家山东的医院,最近我们有一位医生要参加一项国外医药研发交流会,需携带少量自用的精神药品出境,会后赠发,请问海关在此方面有什么限制吗,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呢?谢谢!

    答:根据《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585号),医疗机构携带少量自用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出境,海关凭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印章的《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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