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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人员自首,对走私单位可按自首减轻处罚吗?
    发布时间:2011-10-20 08:46:32  浏览:832次
    问:我一位亲戚在一家公司任财务主管,有股份,现在公司被海关查,但还没有立案,这种情况他主动自首的话,处罚是否可以轻些?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2年7月8日法[2002]139号),关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问题,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不以自首论。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电话0755-8367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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