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个问题请教一下,如果2011年6月1日因走私行为受到海关行政处罚,2011年7月1日又因走私行为受到海关行政处罚,到了2012年6月2日又因为走私被海关抓到了,这种情况下会不会构成走私罪?因走私受行政处罚超过一年后是否还作构成犯罪的记录?
答:根据
《刑法修正案(八)》,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据此,您所假设的情形并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超过一年时间的因走私行为受到的海关行政处罚不再累记从而构成
《刑法修正案(八)》所设定的犯罪要件。但是,2012年6月2日的走私本身构成走私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