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们是进出口加工企业,半个月之前海关对我们进行稽查后对我们做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处罚通知书上未载明处罚的事实和理由,也没有口头告知做出处罚的事实和理由。我们不服海关的处罚决定欲提起行政复议,海关才进行了告知。请问行政处罚案件中,海关能否事后告知做出处罚的事实和理由?这样的处罚有法律效力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
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据此,海关应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处罚的事实和依据。事后告知的,属于程序违法,可以申请撤销该行政处罚。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