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是一位香港居民,我上周持回乡证回大陆探亲,我就带了两HTC的智能手机,这两个手机是作为礼物送给我侄儿的,通关时未向海关申报,因为也不知道要申报,海关在查验我的行李里时说上述两个手机未申报,构成走私行为,要做行政处罚,请问海关的说法是否正确?是否有法律依据?请您指教,谢谢。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属于违规行为。违规行为海关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给予行政处罚。但上述行为不是走私行为。您可参阅该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