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们是上海的一家外资加贸企业,我司有一台2009年进口的免税设备,去年底我司将该台还在海关监管期内设备在未办理补税的情况下给内销了,实际上也不知道要补税,海关也认可我司的说法,但现在海关说我司违反了海关对免税设备监管规定,对我司要进行处罚,我想咨询一下,海关如何确定该设备的违法价值进行处罚?谢谢。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质押、留置、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违法货物的完税价格为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具体规定请参阅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