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一家大型外资企业,财务部的帐簿资料并不放在本公司,而是在另外一个地方租了专门的保管室。上周海关来我司稽查让我们提交帐簿资料供其审查,复制。请海关稽查复制企业帐簿资料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署稽发[2006]94号),稽查组复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时,应当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到场,由其按照稽查组的要求,在复制的资料首页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及“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字样,由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并逐页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如复制的材料页数较多时,不必逐页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可以在首页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后,其他各页材料加盖骑缝章。如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服务,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