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经营保税仓库的。由于电路老化造成失火,把很多客户存放在仓库的保税货物烧掉了。现在海关要求我们代客户补交这部分的税款,请问有道理吗?海关是否应该找实际货主才对?
答:根据《
海关法》,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但是实际中,还存在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划分问题,在货物所有人明确的情况下,适用上述《
海关法》规定应有讨论的空间,不一定绝对由保管义务人承担纳税责任。如需帮助,请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联系,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