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一家生产、加工钢铁制品的企业,有自营进出口权。现有客户自己(客户直接付款给钢厂)从国内钢厂采购了原材料,然后让我厂加工成品后直接海运至国外。此类产品材料费是大头,加工费是小头。请问我们出口报关时用哪种贸易方式来申报呢?出口金额又是如何填写呢?如果报成品价格,那我们的收汇只是加工费,无法进行外汇核销。如果只报加工费,那么申报金额确实是太低了。望专家老师指导,谢谢了!
答:您好。根据您所述基本情况,属于国外企业在国内采购原料,然后委托国内企业加工的情形,这种情形并不属于“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因为外汇管制以及出口退税等因素,贵司如果能与外方在贸易模式上作一些优化,可以为双方都带来更多的利益和便利。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