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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资鼓励项目受让外资减免税货物有限制吗?
    发布时间:2012-08-09 09:33:18  浏览:1114次
    问:请问作为内资公司,能否直接从境内外资公司处购买?对方的设备也是以减免税方式进口的,还未过监管期。不知有何限制?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减免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422号),外资企业原进口减免税货物如转让给其他不享受同等税收优惠的项目(单位)使用的,一般应按原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剩余监管年限折旧补税后方可转让。另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内资企业进口二手设备不予免税,故外资企业向内资企业转让的减免税货物,原进口货物不为二手设备,且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范围的,方可办理免税审批及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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