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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海关送检结果不服,能否要求以其他专业机构的化验结果为归类依据?
    发布时间:2012-08-31 09:09:26  浏览:1312次
    问:我司日前从国外进口了一批煤炭,海关认为我司申报的税号不对,对货物进行了取样化验,海关的化验中心出具的化验结果实际上与煤炭的性质并不吻合。我司还此后委托更专业的煤炭研究所对货物进行了鉴定,结果证明海关的结论是错误的,请问这一鉴定结果能否作为归类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其他化验机构作出的化验结果和鉴定结论与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不一致的,以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的化验结果和鉴定结论为准。如果贵司所称的煤炭研究所并非海关委托的化验机构,则其出具的结论不能作为海关的执法依据。但不等于其他专业机构的化验结果没有效力。贵司可以据此与海关争议,提出海关化验是错误的证据材料,并提出相关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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